一、照護安置救助內容
1. 照護安置地點:聖功老人養護中心、聖公護理之家、或其它政府立案評鑑通過之安養機構、長期照顧或護理機構。
2. 補助金額:
安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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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照養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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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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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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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歲以上老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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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歲以上老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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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60歲以上老人
2.極重度、重度身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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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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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除政府公費安置補助1萬元後,每人每月以2千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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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除政府公費安置補助1萬6千元後,每人每月以3千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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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除政府老人補助每月18,995元,或身心障礙補助2萬元後,每人每月以5千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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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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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人每月以1萬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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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人每月以1萬3千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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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人每月以2萬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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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註>政府公費安置補助金額依「台南市政府委託機構辦理老人公費安置業務實施要點」以及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」計算。未達低收入戶但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,需依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」及其它相關補助辦法扣除政府補助後再予以補助。
3. 生活照顧如下:
(1) 醫療保健:
*提供項護理服務,協助其飲食、衛生及生活起居。
*每年定期辦理院民健康檢查,以早期發現及預防疾病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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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食:一天三餐
(3) 住:床位、視聽室、戶外休憩空間
(4) 行:備有專車,接送前往各醫院門診。
(5) 其它:含所需之醫療耗材、衛生用品、日常用品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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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醫療與專人看護補助內容
1. 補助金額:
醫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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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人看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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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歲以上老人 極重度、重度身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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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歲以上老人 極重度、重度身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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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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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除政府各種補助金額後,每人每月以3千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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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除政府補助金額每人每日1,500元後,每人每日以500元為上限,每年不得超出9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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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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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人每月以5千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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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人每日以1,000元為上限,每年不得超出18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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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註>政府公費安置補助金額依「台南市政府委託機構辦理老人公費安置業務實施要點」、「台南市低收入戶嚴重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」調整;未達低收入戶但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,需依「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」及「台南市低收入戶暨最低生活費1.5倍以下醫療補助申請辦法」扣除政府補助後再予以補助。
2. 醫療費用之定義:
(1) 包含:因疾病、傷害事故就醫所產生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,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。
(2) 不包含:整容、整形、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、指定藥品材料費、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,及住院期間之指定病房費。
3. 專人看護費用之定義:
就養人因病住院期間,經醫療院所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者。
4. 因就醫產生之交通費、掛號費等其它雜支視補助對象及實際狀況需求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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